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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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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2月20日 鄂国税函[2002]341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你局《关于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等三户企业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

    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请示》(武国税发[2002]245号)。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

    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

    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79号)的授权,经审核,同意中港第二航务工

    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198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该企业的所属企业

    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

    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企业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名 称          地址  准予扣除金额

      中港二航局第一工程公司  武汉市  380

      中港二航局第二工程公司  重庆市  420

      中港二航局第三工程公司  镇江市  380

      中港二航局第四工程公司  芜湖市  380

      中港二航局第五工程公司  武汉市  350

      中港二航局第六工程公司  武汉市   40

      武汉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   30

              合计       198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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