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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上缴及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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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3月6日 鄂国税函[2000]112号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929号《关于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

    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对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1999

    年度向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上缴总机构管理费53万元,准予税前扣除。对

    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1999年度分别向所属在鄂企业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一工程

    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五工程公司、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第六工程公司、武汉

    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263万元、115万元、20万元、12

    万元,准予税前扣除。上述超过规定标准上缴或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

    整。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向所属企业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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