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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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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月1日 鄂国税发[2000]216号



    通知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92号



      《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3号)下发

    以后,许多地方询问对校办企业为本校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免税政策如何执行,经研究,

    现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

    后,免征增值税。

      二、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

    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营业税。

      三、享受优惠政策的校办企业标准,继续按照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

    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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