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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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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3月6日 武地税发[2001]92号



    各分局:

      现将省局转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

    执行时间规定的通知(鄂地税发[2001]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执行时间

    的批复



         2001年2月1日 财税[2001]12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函

    [2000]69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H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自

    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的执行时间问题,经研究,

    明确如下: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191号文件是从200

    0年6月16日发出的,该文件应当自2000年6月16日起上效。从2000年

    6月16日起,由各银行总行按构财政部收取的代发行国债的手续费收入全额向北京

    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对银行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代发行国债手续费收入

    不再征收营业锐。对于2000年6月16日前,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

    得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仍按原营业税规定执行;即:由各银行总行本身代发行国债取得

    的手续费收入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银行各分支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

    续费收入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不由各银行总行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

    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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