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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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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9月11日 鄂国税函[2000]30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

    函[2000]601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1、开征车辆购置税所使用的税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州国税局根据所需税

    票用量编制计划到省局领取。

        2、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和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由县(市)国家税务局按

    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统一刻制,其编号应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

    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中的“征税专用章”编号一致。并由

    市州局统一将各县(市)局刻制的征(免)税专用章影印件报省局备案。

        3.车辆购置税税收票证的管理,仍按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

    法》(鄂国税发[1998]166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关税收票证问题的紧急通知  



         2000年8月9日 国税函[2000]6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提前做好车辆购置税的开征准备工作,现将开征车辆购置税的有关税收票证问

    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票证

        各地征收车辆购置税时,应根据纳税人税款缴纳方式的不同,分别使用税收通用

    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通用缴款书3种税票。

        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的,使用一式四联的税收通用完税证,请各地自行

    增设第四联,其用途和颜色为:第四联(存档)税务机关留存作征管档案资料(白纸

    绿油墨)。

        纳税人以支票、信用卡和电子结算方式缴纳及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的,使用全

    国统一格式的一式三联的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其式样附后)。

        纳税人从其银行存款户直接划转税款的,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第六联(存根)

    作征管档案资料。

        二、关于征免税专用章

        (一)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完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

    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公章。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一,边沿直径为35mm,边沿刻一

    道粗圈,其宽度为1mm。字体为正楷。刻制内容和刻制方法如下:

        征税专用章环边位置刻征收机关名称“XX省(市、区)XX县(市、区、旗)国税

    局”或“XX省(市、区)XX市(地、州、盟)国税局XX分局”字样。征收机关名称字

    数多的,可适当简化,简化方法清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

    通知)(国税发[1998]77号)中“征税专用章”和“退库专用章”的刻制方

    法。

        征税专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字样,字样排两行,上行

    排“车辆购置税”,下行排“征税专用章”;居中偏下位置刻“第XX号”字样,表示

    专用章的编号,号码用两位阿拉伯数字,前一位号码按税务所个数顺序设置,后一位

    号码按该税务所使用的专用章个数顺序设置。

        征税专用章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二)车辆购置税免税专用章,是税务机关对免税车辆发放“车辆购置税完免税

    证明”时使用的业务专用公章。免税专用章的形状及尺寸规格、字体、刻制内容、刻

    制方法和刻制权限与征税专用章相同,不同的是在免税专用章居中偏上位置刻“车辆

    购置税免税专用章”字样。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安排上述税票的印制和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务必于

    2000年9月底前将上述税票和专用章分发至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



    附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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