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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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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4月10日 苏国税发[1999]153号



      近来,不少地区询问企业免税所得如何弥补亏损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4号)精神,

    现明确规定如下:

      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其按税法规定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应税项目亏损额加计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

    额;纳税人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所得应用于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合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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