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8年6月2日  鄂国税发[1998]15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53号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

    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举报偷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举

    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在1000万元以内的案件,举报伪造、非法提供、

    非法取得专用发票25份以内,其他发票200份以内的案件,要向地市级税务机关领

    导报告;超过上述标准的,要向省局报告。

        二、向本级和上级税务机关报告的举报案件,均应填写《重大税务违法案件摘要

    报告》,此报告表由各地稽查局自行印制。

        三、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办法另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4月17日  国税发[98]53号)(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