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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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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25日 鄂税明传字[1993]4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号《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

    并贯彻执行。

        一、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各级税务局流转税业务科(股)负责

    (已成立涉外税收管理机构的,其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涉外税收管

    理科(股)负责),各级税务局的征管科(股)协助配合。

        1992年1月1日以后,省属各部门和中央在汉单位在武汉地区兴办企事业单

    位,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由省局直属分局负责。目前由省局直属分局责征管

    的盐业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征管工作,由省直属分局负责。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金额标准是年销售额,而现有的会计财务资料力反映

    的是含税的年销售收入,各地在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时,不要将销售额与

    销售收入混同。如“年销售额100万元”,其含税的收入为105万元,“年销售

    额180万元”,其含税收入为189万元。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

    他有关证件、资料”,是指能够准确反映纳税人年销售额的财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

      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由县、市税务局审批,并统一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

    税务登记证件。省局鄂税发[1993]354号《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

    知》和鄂税函[1993]31号《关于制作税务登记证外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

    以后,鉴于当时税制改革的具体精神尚不明确,省局又以鄂税明传字[1993]

    35号传真电报通知各地暂不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现税制改革的具体精神已经贯

    彻,为保证新税制的顺利实施,省局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并与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同步进行,内资企业换证工作由各级税务局的征管科

    (股)负责。

        五、凡经审批确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在《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

    记证》的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换证工作未搞完的,仍

    在原有的证件上加盖确认专章,待换发新证后,再在新证上加盖确认专章。“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印模由各县、市税务局按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规格、字体刻印,并实行

    专人管理。申请认定表格也山县市税务局统一印刷。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

    各地应认真研究认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拿不准的政策问题要及时向省局

    反映。认定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以地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年底以前

    将工作总结和认定情况表一并报送省局。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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