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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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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3年11月27日  鄂税发[1993]41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

    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集体止业所得

    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企业所得税前工资标准扣除问题,省局鄂税发[1993]271号文

    明确计税所得额前工资标准扣除最高限额为军人均3200元,考虑到部分企业经济

    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增长水平较快,要求人平收入相应有所增长,对工资发放超过税

    前扣除最高限额的企业,经县(市)税务部门核实批准,其增长水平低于实现税利和

    上缴税金增长幅度的部分,可在计税所得额前据实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3年度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1993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3]12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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