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1]

  • 查看正文


     

         1998年3月6日 陕地税函[1998]027号



    延安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油野外工作人员住宅适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问题的请示,

    (延地税发[1997]第 144号)收悉。鉴于长庆石油勘探局和延长油矿管理局所属(除

    炼油厂外)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和为原油、天然气生产配套服务的单位的野外工作

    人员住宅和机关工作人员信宅难以划分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石油行业税目注释》的通知中有关石油、天然气野

    外工作人员住宅解释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省局意见:对上述单位的职工

    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的部分,按从事野外工作职工人数占其总人数的比例

    确定(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权限由同级税务部门确定比例数),其余部分按 5

    %的税率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今后工作中,如遇此类情况,请比照执行。                             (5)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野外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1]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