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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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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8月3日 鄂国税发[1999]17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29号《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抵扣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全省国税局长会议讨论研究的意见,补充规定

    如下:

      一、各地应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1995年期初数和截止1999年6月底余额

    数,逐户进行重新核实。清理结果务必于8月30日前报省局。

      二、对符合总局通知规定可以实行对抵的企业,各地应于9月15日前,将需用

    1998年底前欠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情况,集中报省局审

    批。

      三、对抵顶欠税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在保证完成1999年“两税”收

    任务的前提下,报经省局审批后,可继续予以抵扣。各地一律不得自行批准抵扣。

      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附件:增值税期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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