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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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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8月6日 地税法[1998]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各财税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

    的通知》(国税发[1998]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财政、

    地税系统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按文件要求对本单位的税收政策执行

    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市局

    报告。

        二、各单位要把贯彻《通知》精神与199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结合起来,按照

    市局《关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开展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地税法[1998]1号)

    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本单位的执法检查工作,对《通知》中指出的问题进行重

    点检查。

        三、加强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查备案工作,自觉维护税法

    的统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实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规定〉的办法》(财法[1995]1号)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对

    1997年以来制定的涉税文件要再次进行清理,没有办理手续的,要补办备查备案手续;

    对区、县人大和政府制定的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涉税文件或提出与税收

    政策不符的要求,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在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

    税收执罚权时,从实体和程序上都要依法行事,防止随意性。

      四、各单位要将贯彻《通知》情况与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总结按原规定的时

    间提前到九月十号前报市局,报送材料的内容请按地税法[1998]1号文件的规定和本

    《通知》的要求执行,内容力求详实、具体。

      五、各单位要抓好对重点内容的检查。按要求抓好落实。市局原先确定的六个重

    点检查单位不变,检查的方法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的通

       知(包括国发[1998]4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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