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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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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经过我市广大地税干部的努力,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措施得到不断地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局面得到了全面地改善,但是由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义务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不是完全了解或理解上有偏差,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漏报漏缴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的自觉性不高,税款流失现象严重,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积极作用。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管理,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
目前我国社会分配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民收入差距拉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尤其是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已经成为广大群众关注的焦点问题,对实行有效的税收调节,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维护国家安定团结,培养公民纳税意识,都有重要的意义和积极作用。因此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尤其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加强对征管工作的具体指导。各扣缴单位的领导,特别是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此也应有高度的重视和清醒的认识,督促本单位经办人员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
个人所得税征管直接涉及个人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意义、目的、税法精神、政策规定被全体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所了解和掌握尤其重要,这是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在9月底之前应向各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扣缴义务人须知》,同时召集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举办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班,有针对性地进行辅导和宣传,使其能了解和掌握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熟悉税收征管程序,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和水平。
三、加强征管,切实抓好扣缴税款清理工作。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以鼓励扣缴义务人自查自纠为主要内容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清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2004年10月15日之前,扣缴义务人主动申报2003年度、2004年1-9月以及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2004年10月15日之前,扣缴义务人仍未主动申报的,除依法补缴税款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自查自纠补申报时,必须填写《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同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税款明细资料(内容主要应包括纳税人姓名、收入情况、扣缴税款情况等)。
四、对其他扣缴义务人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征管工作,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页无正文)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申报表
微机代码: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扣缴单位名称 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所属年度 所得项目 平均员工人数 平均应扣缴人数 收入申报情况 税款缴纳情况 人均年收入 人均年纳税
应申报 已申报 应补申报 应扣缴 已扣缴 应补扣缴
1 2 3 4 5 6 7=5-6 8 9 10=8-9 11=5/4 12=8/4
合计 - -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签字
管理人员调查意见:( 年) 应补申报收入:应补扣缴税款: 人均年收入应为: 主要存在问题: 签字: 日期: 管理科(所、分局)审核意见:签章: 日期:
评估结论:( 年) 应补申报收入:应补扣缴税款: 人均年收入应为: 主要存在问题:签章: 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集体评议意见:签章: 日期:
填表说明:1、本表一式三份,于2004年10月15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同时应附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资料。
2、“平均员工人数”是指所属年度中各月实际员工人数的算术平均数;“平均应扣缴人数” 是指所属年度中各期实际应扣缴人数的算术平均数。
3、2004年度“人均年收入”“人均年纳税”中“年”均指2004年1-9月。
4、“管理人员调查意见”、“评估结论”中“应补申报收入”、“应补扣缴税款”均包含扣缴单位自查申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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