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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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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5月8日 苏财税[1998]28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工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

    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8]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

    执行。

      主管部门结余的行政管理费,由主管部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或者经县级以上财税部门批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

    或数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企业继续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1998年3月3日财税字[1998])4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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