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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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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6月19日 苏财税[1998]36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

    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应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越权减免税。凡发现

    与国家、省现行税法法规、政策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有关纠正情况及时

    上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 建立涉税文件的备案制度。各地凡出台涉税文件(包括对现行税收法规、

    政策的解释)应在一个月内报省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98年4月

    10日财税字[1998]6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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