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

  • 查看正文


     

         1998年11月2日 苏财预[1998]64号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经省政府同意,1995年省财政厅和省

    地方税务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苏财预

    [95]69号)。从执行情况看,总的来说效果较好,促进了个人所得税的大

    幅度的增长,增强了地方财力。为了继续调动各地征收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积极性,同时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的计提手续,对个人所得税在入库数的

    10%以内提取征管费用,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市县财政局在规定的比例内确定,

    但提取的费用不再退库,而是改列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按季拨付同级地方税务

    局。

      以上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为一年。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管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