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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邮电部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立电话咨询台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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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0月28日 陕地税函[1997]115号



    商洛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部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立电话咨询台适用营业税税目的请

    示》(商地地税发[1997]25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

    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文件精

    神,现就邮电部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建立电话咨询台收取的咨询费和话费时按

    “邮电通信业”还是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电信部门与其他非电信部门或个人合作开办的电话咨询台,向用户提供电话咨询

    及信息服务的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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