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9日 苏地税函[2001]272号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盐地税发[2001]66号) 悉。经研究,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 种类药品),可免征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 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二、对高于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应按全部 价格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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