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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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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具体办法是:国有森工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内,如实向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开税收缴款书;同时由主管征收的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将已缴税款全部退还给纳税企业。

       二、对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主管征收机关须按国家开列的目录严格掌握,不得扩大范围。

       三、关于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森工企业的所得税缴库办法,按内蒙财政厅和内蒙地税局(95)内财工字第92号文件执行。

       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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