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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三免两减半照顾的问题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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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6月4日 苏国税函[2002]第191号



    扬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能否按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

    “三免两减半”照顾的专题请示》(扬国税发[2002]93号)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32号)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指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

    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扬州中化进出口有限公司不属于集体

    所有制经济组织,因此不能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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