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四年一月十二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税函〔2003〕12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迟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ОО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