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7日 苏国税发[2003]66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 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 按照《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苏国税征 便[2003]1号)的具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 务登记证工本费的优惠政策。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 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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