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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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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3月8日 苏国税发[2002]第027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做好地方性税收法规、地方政

    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指示,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地方性税收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组织了认真的清理,现就本局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的税

    收规范性文件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颁发〈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五[1994]003号)停止执行。

      二、删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改革转制中若干流转税问题的处理意见》

    (苏国税发[1997]030号)中第二条之(二)中“第一,经当地主管国税机

    关批准被确认的留抵的进项税额,可抵未交的增值税;”字样。

      三、删除《江苏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

    通知》(苏国税发[1997]385号)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及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中“‘准许证’和”字样。

      四、《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免、抵、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苏

    国税明电[2001]55号)停止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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