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3年6月24日 苏国税发[2003]130号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国税发[2003]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将贯彻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重要任务来

    抓,确保6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要加强与劳保等部门的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工作

    程序和工作手续。要在认真核对《再就业优惠证》、严格审查减免税事项的同时,按

    照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的要求,提高工作效率,依法及时做好减免税核批工作。

      二、认真及时做好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的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按季

    进行统计、分析,写出书面报告,并于每季度后8日内将再就业减免税实施效果及统

    计表格(见附件)上报省局。

      三、各地要加强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把它当地税

    收执法考核的重要内容。省局将在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中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门检查考

    核。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