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日 陕地税发[1997]133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 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转发 给你们,对各类保险机构按规定聘用的展业(销售)人员(非本企业雇员)取得 的佣金收入,暂按陕地税发(1997)96号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 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 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 财税字[1997]103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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