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

    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1、“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地要严格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

    的规定,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

    用管理。  

        2、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证明单》收、发、存、核销管理制度,要

    求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将已使用的《证明单》第四联交回各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缴销手续。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