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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 无锡市地方税务局 无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无锡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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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4日 锡财行[1998]3号 锡国税计[1998]7号

      锡地税三[1998]1号 锡工商[1998]51号 锡教计[1998]1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群众团体、各直属单位:

      我市自1995年起建立人民教育基金以来,征集情况较好,有力地支持了城区

    办学条件的改善,加快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代。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市城区学校

    的基础条件较差,薄弱学校的改造任务还相当繁重,为了改造城区薄弱学校的面貌,

    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的进展,根据省财政厅苏财预(1994)135号、省国

    家税务局国税发(1994)171号、省地方税务局苏地税(1994)66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工商(1994)253号、省教委苏教计(1994)191

    号《关于建立人民教育基金的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征集无锡市市

    区人民教育基金,现提出有关实施意见如下:

      一、 市区人民教育基金征集的对象、标准和办法继续执行锡财行(1994)3

    8号、锡国税发(1994)63号、锡地税三(1994)4号、锡工商(199

    4)168号、锡教计(1994)63号《关于征集无锡市市区人民教育基金的实

    施意见》。征集标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每人每年100元征

    集,其余人员继续执行原定标准。

      二、 本实施意见从1998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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