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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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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3月17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加强对企业帐证的管理,督促企业建帐

    建制,不断提高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0号文《关于

    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精神,现就我市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将核定征收的标准(范围)由原锡地税二(1995)4号文规定的年销售(营业)收入

    五百万元以下的企业,经研究,从1998年1月1日起调低为年销售(营业)收入三百万元

    以下的企业。

      二、对下列行业或单位一律实行企业所得税的查帐征收。

      1、对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新办的各类企业。

      2、凡要享受国家税收政策优惠,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单位。

      3、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和经营广告业的纳税人。

      4、一个企业经营多个项目,并分属不同核定征收率的,均从一九九八年起一律实行

    查帐征收。

      5、虽属实行核定征收的范围,但企业申请要求实行查帐征收的单位。

      三、对个别年销倍(经营)收入在叁百万元以上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单位,

    需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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