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发西藏)国家税务局:



    现就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公司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总部设在深圳特区内的保险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的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保险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汇总纳税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上述保险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



    五、上述保险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分支机构发生变化,需调整汇总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8.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9.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二○○四年九月三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安保险有限公司等保险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