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消防总队: 你队《关于要求对江西省消防部队军队系统工程免税的函》(赣消字[2000]第3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税务总局[1994]财税字第011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298号文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单位和个人承包经武警消防总部下达的消防系统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由省消防总队出具证明单,可享有受免征营业税照顾。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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