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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1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积极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预警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出口增长异常产品的退(免)税宏观监控,防范骗税案件的发生。对出口增长异常、未按要求提供备案单证或备案单证有疑问的出口货物须按规定进行函调,对能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对尚未查清、不能排除骗税嫌疑的,在未查清前,暂不予办理退(免)税;对无法查清或经调查存在骗税嫌疑的,不得办理退(免)税,凡已办理的退(免)税应予以追回。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企业的出口经营变化情况,特别是出口退(免)税政策调整对企业出口的影响。要加强与征税机关、稽查部门联系,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确保各项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对出口异常等情况和出口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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