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3年9月3日 赣国税函[2003]368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江西省电力公司关于电网建设资金税收有关情况的请示》(赣电财

    [2003]97号),经研究,现就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在城市居民“一户一表”电网改造工程中,各供电企业代购用电器材,

    向用电户收取工程改造费400元/户,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

    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的,可不征收增值税。即:1、受托方

    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

    续费。

      二、关于各供电企业在电网改造建设中,向当地政府收取的电力线缆入地“工程

    建设资金”和向市、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0%的工业

    园区“电网建设保证金”的增值税问题。

      根据《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

    外收费,对各供电企业向当地政府和市、县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收取的“工程建设资金”

    和“电网建设保证金”不属于向购买方价外收费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电网建设资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