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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税局建立健全五项制度加强和规范税务稽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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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稽查准入制度。稽查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严格控制检查次数和检查时间,避免多头和重复检查。二是稽查案源移送和查处结果反馈制度。税源管理部门及时将纳税评估产生的案源交由征管部门统一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稽查部门查处情况及时反馈征管、税源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案件、征管部门统一移送的纳税评估涉嫌偷骗税案件、增值税管理稽核和协查系统产生的涉嫌偷骗税案件,稽查部门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不及时移送或隐瞒,案件不及时查处或反馈的,依执法责任制严肃处理。三是稽查首查责任制度。经复查、抽查发现对案件首次稽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或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是稽查案件复查制度。上级稽查局定期组织对下级稽查局已查结案件进行复查,政策法规部门对稽查案件质量进行抽查。五是稽查案件审理制度。一般税务案件,由稽查部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由稽查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及时移送同级国税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保审理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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