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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税务财务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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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财务收入管理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系统财务资产管理的通知》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二、制度程序
(一)收入是指地税系统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二)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全额归口计财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于其他职能部门管理。
1、各项收入必须要有政策依据,并且符合标准,防止以税谋取单位利益。
2、预算外资金收入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帐外设帐,或转做小金库。
3、利息收入取得要合法,且及时全部进帐,并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不得将利息收入单独设帐;
4、其他项目收入特别是税务发票工本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等要及时全部进帐,并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防止坐收坐支、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或私设小金库。
5、各级地税机关从组织有关收入中提取的各种款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提取范围、标准、比例和预算级次以及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办理,防止扩大提取范围,提高提取比例。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各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只能在当地国有商业银行或国家控股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帐户,确保资金安全。
2、银行帐户的设立必须报同级计财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再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3、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
4、除按规定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外,单位内部其他职能部门、基层征收站(组)不能开设银行帐户。各征收单位的“税款预储”、“稽查税款收入”专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设立。
5、有基本建设项目的单位,可开设一个临时银行帐户,办理基本建设资金的收支结算,待基建项目完工结算后,及时予以注消。
6、各财务核算单位开设银行帐户要按国家有关政策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系统财务资产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02〕05号)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则上一个核算单位只设立一个银行帐户。坚决杜绝和防止多头开户行为。
7、银行存款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监督措施
(一)业务监督
1、各级地税机关应自觉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当地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执行下达的处理决定。
2、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要认真行使内部监督职能,参与单位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实施事前和事中监督;要定期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3、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要逐笔核对和检查,不得采取收入不入帐的做法。
4、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单位银行帐户的管理,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单位及其下属单位银行帐户的开立和管理情况。
(二)监察监督
1、实行离任审计制度。凡财务独立核算单位涉及主要负责人的变动,由监察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调任、转任异地的干部在原岗位任职期间执行财经纪律的情况以及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进行离任审计,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设区市地方税务局主持工作局长的离任审计由省局监察室负责。
2、各级地税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对重大财务事项和各项财务资产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部门、单位的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予以查处。
3、实行抽查制度。不定期对部分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进行监察监督。
(三)责任追究
1、各财务核算单位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各项资金收入不纳入本单位计财部门统一管理的;
(2)不按规定报批、擅自开设银行帐户或多头开户的;
(3)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或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入帐的;
(4)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擅自改变用途,专款未专用的。
2、各财务核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预算外收入、利息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或其他收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存入银行帐户、不纳入单位财务管理;隐瞒收入,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的;
(2)向没有领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借款或将各类资金借给没有领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使用,以及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的。
3、单位负责人对履行职责、抵制违纪违法行为的财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岗位等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部分支出管理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系统财务资产管理的通知》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行政单位财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
二、制度程序
(一)经费支出要实行预算定额管理,各项开支必须限定在年度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超预算开支是否有审批依据。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报销、审批制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使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专项经费项目结束后,要及时向上级计划财务部门报送专项经费分配落实情况或支出决算。
(四)各项支出凭证要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是否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行为。
(五)资金划拨要合规合法并符合程序,不能向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借款及为他人提供借款担保行为。
(六)各级地税机关不准用各类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和投资入股。
(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和健全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按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帐分管。
(八)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除小额现金收付外,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三、权利责任
(一)各项经费开支应由经批准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财务部门提出预算,并经计财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各项开支必须限定在年度预算确定的范围内,超预算(或追加预算)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局长办公会审批。
(二)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
1、会议费、差旅费的开支原则上要按次结帐,原始发票需要注明会议名称和招待范围,除按规定有报批领导签字外,财务主管和经办人也必须签字。
2、各种会议事前要编制单项预算,严格按预算控制开支,实报实销,超支不补。
3、差旅费的开支要严格按有关财务规定报销,超出范围的要呈报局领导签批。
(四)专项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使用,按实际开支结算,超支不补。专项经费项目结束后,及时向计划财务部门报送专项支出结算。
四、监督措施
(一)业务监督
1、各级地税机关应自觉接受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当地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执行下达的处理决定。
2、内部审计部门要认真行使内审监督职能,参与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实施事前和事中监督;要定期对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计和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3、各单位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规定的会计、出纳分设的原则,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措施。
4、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人员应定期(每月)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和实有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和个人以及总帐与明细帐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
5、推行财务收支公开制度,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各单位每年上半年必须向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报告上一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重大财务支出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支出应向中层干部公开,必要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
(二)监察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单位的重大财务支出事项和主管领导的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部门、单位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要及时作出处理。
2、实行抽查制度。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开展,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地对部分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对有关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责任追究
1、各单位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用单位各种资金炒股票、炒房地产、进行期货交易以及投资入股的;
(2)滥发奖金、津贴和补贴的;公款私存的;
(3)支出原始凭证弄虚作假,出现虚报冒领行为的;
2、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专项经费擅自改变用途的;
(2)未建立资金使用、审批、报销等内部管理制度的;
(3)重大开支项目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第三部分财产物资管理
一、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系统财务资产管理的通知》
二、制度程序
(一)物资管理行为是指包括对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购置、使用、核算、清查、处置等全过程进行的管理、审核、检查。
(二)属于上述范围的财产物资,不论是自行购置,还是分配或是有偿和无偿调入,以及接受捐赠或其他形式所得,不论是在用还是未使用、或是出租和不需用的,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分类分项进行会计核算和建立财务物资档案和帐卡。
(三)大宗物品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制度。对纳入“统一由省局公开招标、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物资不能自行购置;对列入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项目的,必须一律报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
(四)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财务会计部门、财产验收保管领发部门以及财产使用部门要密切协作、定期对帐,确保帐、卡、物、表相符。
(五)对调出、借出、租入、租出、变卖、报废、损失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手续和审批权限办理。
三、权利责任
(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本着实际工作的需要,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的基础上,做到合理配置。对于所需资金较多,技术含量高的设备,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以及公开招标的采购制度。
(二)对纳入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物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当地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税务服装制作由省地税局统一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制作厂家。
(三)凡调出、借出、租入、租出、变卖、报废、损失的固定资产,需经县以上地方税务局计划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同级局长办公会审批。
四、监督措施
(一)业务监督
1、各级地税机关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负责对分管部门提交的需购物资的有关文件进行研究审批。
2、各基层单位除每年一次对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外,还应不定期的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定期开展财务资产管理自查工作。各级地税机关每年至少组织两次财务资产自查,检查面要达100%。
(二)监察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对物资采购全过程执行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同时实行本单位主办部门、财务部门、监察部门的三方备案制度。
2、在大宗物品的采购过程中,纪检监察部门要始终参与其中,监督采购商品的价格、质量,以及采购、招标过程中的合理、合法性,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政务监督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等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听取广大干部职工对于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责任追究
1、各单位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未建立资金使用、审批、报销和固定资产内部管理制度的;
(2)报废、报损固定资产不进行鉴定或出售固定资产未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
(3)对规定实行省局统一招标、集中购置的系统物资,不及时上报所需购置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等资料而擅自购置的。
2、各单位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不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的审批手续,使国有资产导致毁损、流失或化公为私、中饱私囊的;
(2)违反物资采购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四部分基建管理
一、管理依据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地税系统财务资产管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二、制度程序
(一)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各级地税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用房、培训中心、职工宿舍和房屋装修(大修)项目,及其与其他部门合建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坚持先审批,后立项,再建设的原则。
(三)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等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建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
(四)基建工程要明确专人负责,各项基建支出和工程预(决)算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手续和权限办理。办理决算前所支付(预付)承建单位的基建工程款不能超过工程预算总造价的90%。
(五)必须严格按照基建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
三、权利责任
(一)各级地税机关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和审批,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基建工程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办法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择优承包,避免层层转包,并签定相关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设计)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关合同必须报计划财务、监察部门备案。
(三)基建工程要设立临时专门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并明确由一名局领导分管。基建办对工程预决算必须认真审核,并委托专门中介机构审查作出结论,经计划财务部门核实后,再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四)基建办对基建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立帐册,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和局计划财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对预算额度内的基建支出由基建办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基建的局领导审批列支。追加工程预算经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
四、监督措施
(一)基建工程决算经中介机构审计后,基建办在认真清理检查各项开支,核实、核对各方的财务往来,清理各项垫付、代扣款项清查财产物资的基础上,进行财务决算,由计划财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财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编制财务决算。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建项目申报审批的全过程执行法规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各单位在基建项目申报审批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将工程决算审计结论报局长办公会审批后,将基建财务审计结果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责任追究
(一)对基建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实行公开招标,搞“暗箱”操作或基建项目支出不按规定标准和规定程序办理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工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的按工作权限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关于征求《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
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试行办法》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新时期治税方针,严于治标,着力治本,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新路子,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税务干部队伍,现将《江西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作为民主评议行风整改措施之一,印发给你们讨论研究,征求意见。
本《试行办法》是在总结多年来的税收实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运行过程中主要的权力环节,从政策法规、制度程序、权力责任和监督措施等方面编写而成的。具有执法有依据、操作有规程、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等特点,是全面推行税收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和行政管理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基础。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积极探索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有效办法,规范“两权”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消除腐败。对本《试行办法》的修改意见,请在9月底前正式报告省局。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转载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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