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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管理监督若干办法(试行)-税务人事管理监督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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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
《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执行办法》
省委组织部、省地税局党组《关于全省地方税务系统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人事厅、省地税局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系统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地税局党组《关于呈报干部任免材料的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制度程序
领导班子配备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原则
领导班子配备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优化班子结构原则;领导职数限额原则。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条件
1、领导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地税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政治立场坚定,具有开拓精神,工作实绩突出;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地税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2、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1)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由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一般要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提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五年以上工龄。
(4)必须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税务等机构的必要的培训。
(5)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6)身体健康。
(7)符合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三)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程序
各级地税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同级党组或上级人事部门主持。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人事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提请同级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由分管领导负责,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考察组,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以及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通过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掌握考察对象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4、分管领导或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提任人员的考察情况。
5、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意见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任用决定。
6、按规定进行公示。
7、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备案。
8、由局党组指定专人同决定任用干部本人谈话。
9、党组行文公布任用决定。
录用调配及交流
(一) 录用调配
1、全省地税系统内的公务员转任、轮换(轮岗),按干部管理权限,在核定的编制数内进行。即系统内公务员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转任、轮换(轮岗)的,由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审批;跨设区市的(调入南昌市区除外),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跨省的,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审批。系统内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调配按上述办法进行。
2、凡从外系统调入人员和系统内人员调入南昌市区或从事业单位调任公务员,一律逐级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由省人事厅审批。
3、全省地税系统增人计划,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下达和组织实施。全省地方税务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省有关规定,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地方税务局组织实施。
4、设区市地方税务局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由省安置主管部门与省地方税务局协商后,联合下达分解的安置计划,再由当地安置部门和同级地方税务局按规定分配落实。
(二) 干部交流
1、交流的对象、范围
干部交流的对象是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具体按以下情况确定范围:
(1)处级干部的交流在全省地税系统范围内进行,即在省局与设区市局、各设区市局之间进行。
(2)科级干部的交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①省局机关科级干部,除在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之间交流外,可在一定比例内交流到省以下地税基层部门工作。
②各设区市局科级干部,可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局交流。
③科办员级干部的交流,原则上在所属单位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之间进行。
2、交流的原则
干部交流必须坚持工作第一位的原则;量才适用、因岗择人的原则;职能相近的原则;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编制、职数限额的原则。
3、交流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应进行交流:
①拟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凡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应有计划地交流到下一级地税部门工作。
②拟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凡没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的,应在同级不相同职位之间进行交流。
③对提拔为设区市地税局正职的,原则上要异地交流。
④系统内担任正、副处级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处级职务满10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必须进行交流。个别岗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交流年限。
⑤科级干部,担任领导职务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满8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必须进行交流;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工作满4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或岗位轮换。
⑥科办员级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满3年以上,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或岗位轮换。
⑦《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回避的避亲交流,可不受任职时间、在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⑧因工作需要、改善领导班子结构、发挥干部特长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可不受任职时间、在岗时间和年龄的限制。
4、交流的形式
干部交流主要包括调任、转任、轮换和挂职锻炼等四种形式:
(1)调任指地税系统以外的工作人员调入本系统担任领导职务和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系统内工作人员调出地税系统任职。
(2)转任指干部在本系统内部平级调动(包括在本机关内部和单位之间调动)。
(3)轮换指对在人、财、物等管理部门和重要执法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有计划地实行职位轮换。
(4)挂职锻炼指干部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的情况下,在一定时间内到另一单位担任一定职务。
5、交流的程序
干部交流工作,由各级地税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1)处级干部的交流由省局人教处根据省局党组决定办理。
(2)科级干部跨设区市交流的,由省局人教处在征求干部所在单位意见(必要时听取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省局党组研究决定。科级干部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市、区)局交流的,比照上述办法,原则上由设区市局党组确定人选,报省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3)在县(市、区)局范围内交流的其他干部,由县(市、区)局党组确定人选,报设区市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4)对确定的交流人员,党组应指定专人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以便及时到新岗位工作。
干部考察考核
(一) 干部考察
1、考察对象
(1)各级地税局党组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2)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确定为拟任职务考察对象的人员。
2、考察内容
总的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特别要严格考察清楚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才能、群众公认程度、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不仅要了解干部工作圈的情况,还要了解干部八小时以外“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
3、考察程序
考察中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和查阅档案、材料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注意定性考察与定量考察相结合。具体步骤为:
(1)人员组成。组成考察组时,要根据考察对象岗位及拟任职务的特点和要求,本着熟悉业务、结构合理的原则,搞好人员搭配。
(2)考察准备。考察组开始工作前,应先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等有关材料,到纪检监察部门听取、收集有关情况反映和信访材料,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解核实。到达考察地点后,考察组先要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取得支持。
(3)民主测评。所有考察对象都要进行民主测评。对考察对象列出评价项目和评价等次(见样表),由参评人员填写评价意见,民主测评表由考察组发出和回收统计。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为:
①考察对象为局机关干部时,参加测评的人员原则上为所在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考察对象为中层以上干部的,可吸收直属单位干部职工参加。
②考察对象为局直属单位干部时,参加测评的人员应包括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4)个别谈话
个别谈话要选择了解情况的人员,并注意代表性,具体人选由考察组确定,一般包括听取上一级领导干部,同级干部和下一级干部,以及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5)调查核实。
包括查阅党组会议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中心组学习记录、年度工作总结、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资料等;从计会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采集、核实有关考察对象工作实绩的数据,为定量分析提供依据;由监察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提供有关审计情况;通过现场察看,访问群众,了解、印证和核实考察对象的有关工作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理由比较充分、线索比较清楚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写出专题报告。
(6)考察材料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要及时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集体讨论并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格式要规范,内容要真实,能反映考察对象的真实面貌。写实绩不要原则化,写缺点不要笼统化。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考察材料的字数一般不超过1500字。如遇有必须要说明的问题,在考察材料中又不易说清楚的,可另附专项材料。考察材料的署名为呈报单位的党组,要加盖党组印章。考察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和记录交人事部门归档,以备查考。
(二)干部考核
1、考核内容及标准
(1)考核工作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水平和道德品质。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2)考核标准以所从事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4)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获得省局和省级以上先进表彰的单位,比例可在10%以上,但最多不超过15%,单位人数不足7人的,原则上应隔一年评选优秀等次人员。
2、 考核方法和程序
(1)考核工作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宜于操作,防止繁琐。
(2)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由被考核人在《考核手册》上将工作记录如实填写;年度考核一般于次年年初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3)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①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②进行年度考核动员部署。
③个人填写年度公务员考核表,写出书面个人总结。
④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和被考核人个人总结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⑤考核小组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⑥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⑦将年度考核表整理存档。
⑧年度考核结束后,要将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花名册、考核结果软盘报省地税局审核后,将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人员及《考核结果统计报》(附软盘)分机关、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备案。
(4)对设市区市、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含同级干部),除按上述基本程序考核外,还需进行民意测验或民主评议。
三、 权力责任
(一)权力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干部调配交流,干部考察考核,总体按照“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原则办理,分别由各级地税局党组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二)责任
各级地税局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考核和监督工作。干部考察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环节。派出考察组的党组对考察工作负领导责任。考察组和考察人员的主要责任包括:(1)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方法进行考察;(2)对有关重要线索,认真调查核实;对考察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党组请示汇报;(3)如实反映考察中了解到的真实情况。
四、监督措施
(一)业务监督
1、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认真按规定程序进行,对下级地税机关未按干部任免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的干部,上级机关有权进行纠正,并在全系统内通报,按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必须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凡没有空缺职数,一律不准呈报干部,否则将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掌握下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政治态度、工作表现和廉政方面的情况,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行使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2、对干部调配交流,人事部门应按党组的决定,做好调配交流对象的审查审批工作,及时办理行政、组织及工资转移手续,各级地税部门和地税干部要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执行干部调配交流决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人员调配交流时,应认真做好移交工作,不得从原单位携带交通、通讯工具和其它公共物品。
3、对干部考察考核,人事部门应认真制定组织实施方案,考察考核组成员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考察考核结果应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二)监察监督
1、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并监督班子配备过程中人事部门组织的竞争上岗、干部考察、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汇总、任前公示等过程。
2、纪检监察部门对系统内正科以上干部调配、局机关充实人员、系统内干部跨市、县(区)局交流等工作的监督,负责收集群众对违反干部调配、交流的举报,及时与人事部门一道进行核实,对提任职务或调任、转任异地的干部,做好经济责任审计。
3、纪检监察部门对列入考察对象的拟任人员以及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员的廉政情况进行调查,并写出廉政鉴定。
(三)政务监督
1、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对拟提任的干部,要在党组研究确定之后,正式公布之前,在拟提拨干部所在单位,采取会议公布、张贴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对提拨对象的拟任职务及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定的情况再正式作出是否任命、暂缓任用或不任命的决定。
2、落实领导干部谈话、诫勉制度。上级党组要定期同下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听取领导干部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汇报,突出抓好干部职务任免的谈话。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上级党组要及时对干部提出诫勉警示。
3、试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联系方式等,在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采取张榜公布、会议宣布等办法进行预先告知,扩大群众对干部考察工作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人个人。
(四)责任追究
1、对在班子配备过程中,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或超越职权范围干预干部任用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用情况的或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2、对在干部调配交流中,因工作疏忽或责任心不强,导致政策和程序把关不严,或对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的责任,对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交流干部决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3、在干部考察考核中,借考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凭个人好恶了解和反映情况,故意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或跑风漏气的,要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察考核严重失真失实的,要视情节和后果追究失职者的责任;不适合从事考察考核工作的,要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参加干部考察考核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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