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石灰石、大理石、花岗石适用税额通知如下: 一、 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继续执行2元/吨。 二、 大理石、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由目前的3元/立方米调整为6元/立方米 三、 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转载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