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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税局、山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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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4月30日 鲁计税字[1999]24号



      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9]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

    执行。

      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的规定,经研

    究,确定我省境内未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或提成工资办法的企业,计税工资月均扣除最

    高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各市人民政府、行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此

    限额内确定计税工资标准。实发工资高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区计税工资

    标准扣除;实发工资低于本地区计税工资标准的,按实发工资税前扣除。

      二、 各级税务机关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严格审查实行计税

    工资企业的人员,凡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199

    9年10月9日 财税字[1999]25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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