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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各类门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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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2月23日 鲁地税征字[1998]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物价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各类门票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门票均为收、付款凭证,是重要的财务、会计核算依据,属《中华人民

    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所指的发票,必须纳入各级地税部门发票管理范围,按国家税

    务总局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管理的规定,依法进行管理。

        二、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管理的门票包括:

        (一)各类公园,动(植)物园、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娱乐场所,旅游场所的

    门票及其内部各种单设项目的门票及收费票据;

        (二)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

    保护单位、宗教场所等所用的门票。

        (三)各级地税部门认定应纳入管理的其他门票。

        三、凡纳入地税部门管理的各类门票,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规格与

    用纸全省暂不作统一规定,但必须在显要位置套印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单

    位申请印制门票时,除放开价格的外,必须持有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有效核价文件,

    地方税务部门凭县级以上物价部门的有效核价文件监制门票。各类门票的领购、发放,

    按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切实做好各类门票价格的管理和监

    督检查工作。各类门票价格除放开价格的外,必须经县及县以上物价部门接价格管理

    权限核定,且必须在门票上明码标价,否则按有关价格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税部门和物价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辖区内的门票管理工作。物

    价部门应将各类门票的核价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印制各类

    门票时,必须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在票面上一次性印明价格。严禁各单位在已印好

    的门票上利用种种方式改变价格。

        以上规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未经地税部门监制的各类门票经县级地方税

    务机关批准,可延长使用至1998年年底。1999年1月1日后,对违反规定继续印制和使

    用未套印税务发票监制章门票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各类纳税单位和个人取得的非经税务部门监制的门票,一

    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不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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