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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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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10月22日  鲁地税发[1999]13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28号《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省局已与财政厅转发各地。现再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5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项目预征税款的清算问题

        1999年7月1日之前已按全年计划投资额预征项目税款的,多预征的税款,

    结合税款清算工作予以调整。

        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已竣工的项目,应于项目竣工决算后清算税款,多

    退少补;1999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竣工的项目,统一于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

    多退少补。

        二、关于欠缴税款的清理问题

        投资项目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所欠缴的税款,应继续予以清理入库。

    各地应积极做好项目欠缴税款的统计、监控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税款清欠计划,

    进一步加大税款清欠力度,确保税款足额入库。

        该通知自1999年7月1日执行。



    附:《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9]158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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