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4日 鲁地税函[1999]32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且愿意继续在 税务代理机构内执业的,由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于12月31日前向省局报送有关材 料。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82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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