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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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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3月22日 鲁政发[1996]2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

    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

    行。



             关于鼓励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

    适应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启动企业技术进步的内在活力,调动企业技术进步的

    积极性,形成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促进企业加快技术进步的步

    伐,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一)认真贯彻《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

    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将技术开发费在成本中据实列支的规定,鼓励企业加大

    技术开发投入,并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投入情况的考核。企业支出的技术开发费

    用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低于1%;承担重点技术开发项目和建立

    省级及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不低于3%;高技术企业不低于5%。省里在固定

    资产和流动资金投入上,予以优先安排,达不到相应比例的,企业不能参加省里

    的技术开发先进评比,厂长经理不能被评为优秀企业家。

      (二)对企业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

    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为鼓励企业加快新产

    品开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按省委、省政府鲁发[19

    96]5号文件第13条第3款的规定执行。

      (三)鼓励产学研联合。对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

    高等院校)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支出,允许企业一次或分期摊入管理

    费用,对大型企业集团采取由集团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做到联合攻关、

    技术共享、费用分担。

      (四)支持专业对口的科研机构成建制地进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进驻企

    业的科研单位除享受企业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待遇外,仍享受独立科研单位的政

    策待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国外大企业联合建立企业技术开发中心,对联合开

    发新产品、新技术项目优先安排计划。

      (五)省各专业银行要对企业技术开发贷款单独专项统计。每年安排的企业

    技术开发贷款分别占各专业银行当年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2%以上,并逐年增加。

      (六)对省级以上新产品,经税务部门核准,两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按新增

    值税金额的25%拨给企业,专款用于技术进步。

      (七)继续执行国家对企业技术转让等"四技"收入实行的优惠政策;继续对

    年30万元以下的技术转让净收入免征所得税。

      (八)获得省及省以上优秀新产品和计算机应用优秀项目称号,视同省级优

    秀科技成果,其直接承担者享受省级优秀科技成果获得者的优惠待遇。

      二、 鼓励和支持企业加速技术改造,增强发展后劲

      (一) 依托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要积极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并与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管理经验结合起来,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基建、

    技改项目的划分标准审批项目,注重内涵扩大,防止以技改的名义搞基建项目。

      (二)引导和筹措更多的资金投入技术改造,在增加技改资金投入的前提下,

    提高技改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对"九五"期间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率

    先过半、且投入产出比明显提高的市地和行业,要予以表彰奖励。"九五"末全省

    技改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要达到40%以上,达不到这个比例的市地取消

    技改先进单位的评比资格。

      (三)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行业的企业、技术进步速度快的重点行

    业内企业、承担省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以及中试企业的设备均实行快速折旧,或

    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加快提取折旧;对不属于实行加速折旧行业的企业,只要

    技术改造实行加速折旧。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增值的,允许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

    对通过以上办法增提折旧费用于技术改造后而减少的利润,"工效挂钩"企业在进

    行工资基金清算时,可给予适当照顾。

      (四)鼓励增量带存量,改造促改组。对于优势企业通过少量技改投入带动

    亏损企业存量资产活化的,经同级财政批准,亏损企业当年的亏损数额允许在5

    年内用年度利润税前弥补;对亏损企业拖欠的银行贷款,经批准可实行挂帐停息;

    银行每年的呆帐准备金,分别经各专业银行总行批准后,重点用于核销通过技改

    盘活存量而被兼并、收购的企业呆帐。

      (五)对列入省重点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委提出意见,由省人民银

    行协调各专业银行按有关规定实行银团贷款。对重大利用外交技术改造项目,由

    省政府协调解决需中方承担的配套资金。逐步提高国家统借外债规模中用于技术

    改造的比重,积极争取国外政府贷款用于技术改造。

      (六)对重点产品技改需要引进机电产品的配额和特定产品指标,要优先予

    以安排。

      (七)对技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铺底流动资金统盘安排。申报项目建议

    书和审批项目要把项目投产时所必需的铺底流动资金计入项目总投资,铺底流动

    资金一般按固定资产投资的20%左右测算。各行业的技改项目铺底流动资金测

    算办法,由省人行、省经委会同各专业银行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公布。

      (八)为真正达到投资方向调节税用于调节投资方向的目的,鼓励各地多技

    改、少新建,从1996年起,各地征收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要视财力情况,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三、鼓励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名牌产品

      (一)企业质量管理工作成效显著,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实物质

    量水平,获山东名牌产品称号,连续3年在省以上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产品,获

    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奖或取得ISO9000标准认证的企业,经省委会同省劳动

    等有关部门审定后,均可从企业工资基金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在提高

    产品质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个人。

      (二)省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名牌产品商标,经省级以上评估机构评估认定

    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且年销售份额占国内同类产品市场销售额25%以上

    的,由省政府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重奖。

      (三)省认定的"山东省名牌"产品企业为开拓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而必须

    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开发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立项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支持。

      (四)为提高产品质量,省经委会同省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系

    国计民生的重大产品进行检查,对产品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按有关法律给予处罚,

    限期不改的企业,将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

      四、 加大各级政府对企业技术进步支持的力度

      (一)省安排的国有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含必须由中方控股的利用外资

    改造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必须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达不到的,按企业隶

    属关系,由地方政府筹措予以补足。这些项目同时是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重点

    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企业税后利润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优先用于国有企业技改投资、调整产品结构或补充国

    家资本金。

      (三)省科技三项费用新增部分,用于支持企业重大技术开发项目的比例应

    达到30%以上。省以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四)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省技术改造基金和技术开发基金要随着财政收入的

    增长逐年增加。各市地都要按照省委、省政府鲁发[1993]3号文件的要求,

    建立企业技术改造基金。省将根据市地建立技改基金情况,按相应的比例增减该

    地区的技术改造贷款规模及省技改基金对该地区的支持。进一步加大技术开发力

    度,由省经委每年组织一批省级重大技术开发项目,1996年由省财政安排2

    00万元给予支持。

      (五)鼓励银行和企业盘活技改资金存量,加快逾期贷款回收。对超额完成

    省确定的收回贷款指标的市地,对超收回的贷款,优先安排原贷款地使用。对完

    不成省定技改收贷任务的市地,原则上不审批新的省管项目和上报申请国家专项。

    省重点技改项目贷款收回办法,按鲁经技改字[1995]110号文确定的收

    贷挂钩意见执行。

      (六)省有关部门在推荐安排股票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时,要优先安

    排承担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列入16个拳头产品技改规划的企业。

      (七)进一步清理和制止对技改项目的乱收费。凡未列入国务院和省政府规

    定收费项目的收费一律停止,企业对不合规定的收费可依据本规定拒绝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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