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3月31日 鲁人职[1999]3号 各市、地人事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 知》(人发[199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4号)(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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