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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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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地税系统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充分调动扣缴义务人及代征单位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税务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手续费管理现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同时,各局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做好纳税人手续费支付工作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附件: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手续费支付信息表
         3.手续费支付汇总单
         4.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
        
        
        
        二ОО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工作,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安全,维护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见附件1)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下简称代扣代收)税款是指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征收标准代扣代收并解缴入库的税款;代征税款是指代征人按照《证书》及《协议书》规定的税种、委托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征并解缴入库的税款。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手续费,是指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协议书》规定的内容,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行为支付的报酬。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可将手续费用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工作相关的费用开支和奖励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第六条 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为2%;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支付比例按照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签订《协议书》中规定的比例执行,但最高不得超过代征税款收入的5%。
        各级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手续费支付比例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文件的精神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支付比例。
         第七条 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纳入本单位部门预算。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手续费支付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扩大手续费的支付范围;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第八条 手续费的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一、简便的原则。
         第九条 手续费的管理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的征管部门是委托代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委托代征的组织、协调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分管税种手续费预算的编报工作;税务所负责贯彻落实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具体管理要求,实施对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日常管理及宣传、培训工作,手续费支付信息确认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手续费预算的汇总、上报以及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工作;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对税费管理的执法检查及《协议书》格式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审查;信息中心负责系统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 手续费支付管理
         第十条 手续费支付的办理流程:
         (一)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表样见附件2)一份,加盖扣缴义务人(单位)、代征人公章或由扣缴义务人(个人)签字确认后送主管税务所办理,无需再提供缴款书复印件。
         《信息表》可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www.tax861.gov.cn)下载、打印。
         (二)主管税务所负责审核手续费支付的有关信息。
         税务所审核人员首先应根据市局统一规定的编码规则,确定《信息表》编号,即“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手+税种单字简称+字[年度]+6位流水号”。
         经审核,对符合支付条件的,审核人员在《信息表》“税务所审核人员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税务所所长审核;税务所所长在《信息表》“税务所所长意见及税务所公章”栏签署意见并加盖税务所公章。
         税务所审核人员依据审核确认后《信息表》的内容,在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查询并打印《手续费支付汇总单》(以下简称《汇总单》,表样见附件3),签字、加盖公章后,将《汇总单》转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财务部门将《汇总单》与财务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导入数据核对无误后,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打印银行进账单并开具支票,送交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条 税务所应对下列手续费支付信息进行审核:
         (一)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资格及时效;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的代扣、代收或代征税款是否缴纳及是否支付过手续费等情况;
         (三)《信息表》上填写的单位名称、开户行、账号是否与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信息相符,税款所属时间、入库金额是否正确,各种章戳是否清晰;
         当发生《信息表》填列的入库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入库数据不符的情况,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义务提供相应缴款书原件进行核对。由于手续费计算方法不同,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请手续费金额与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计算金额不符的,以系统金额为准;
         (四)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是否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或未按《协议书》规定要求进行委托代征税款的行为,相应缴纳的税款、罚款、滞纳金在计算手续费时是否已扣除;
         (五)手续费支付比例是否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因发生多缴、误收等原因造成退税的情况,原则上多缴税款应在计算手续费前进行扣除;如手续费已支付给扣缴义务人或代征人,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手续的同时,应视实际情况对已支付的退税税款部分手续费进行追回。
         第十三条 对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银行信息错误造成的银行退票,财务部门在 《汇总单》上注明原因后,将《汇总单》复印件退回税务所,同时在手续费管理信息系统的“退票管理”模块中录入退票信息;税务所根据《汇总单》上注明的退票原因填写《手续费退票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表样见附件4),并通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领取《告知书》后重新进行办理。
         《告知书》编号编码规则统一确定为“京地税+区县单字简称+[年度]+流水号”。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在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手续费支付的管理规定:
         (一)税务机关与代征人终止《协议书》前,应及时结清手续费。
         (二)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办理跨区县税务登记变更前,应与原税务机关结清各项手续费。如未能及时结清,对涉及市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在单位名称和计算机代码不变的情况下,原税务机关开具未支付手续费证明,可以由转入的税务机关统一办理;涉及区级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按照区财政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提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所在办理注销前有义务告知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结清手续费。由于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身原因提出放弃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需出具相关书面声明材料。
         (四)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和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五)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扣缴义务人、代征人自身的原因,三年内不到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三章 手续费资金的管理及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收征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管的税种,税务机关应直接征收税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必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核拨的手续费,是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的专项经费,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手续费的监督检查,严禁将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手续费。
         第十八条 各局聘用的税款征收人员,不属代征人员,其所需费用由各局经费解决,不得用手续费开支。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手续费资金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对手续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手续费预算的编制、批复:
         (一)各区、县局、直属分局税种管理部门按照所分管的税种,依据本单位下年度税种征收计划及规定的手续费支付比例,测算下一年度税种手续费预算,审核确认后报本单位财务部门。
         (二)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按税种管理部门上报的手续费预算,分税种汇总本单位下一年度手续费预算,并区分市、区两级财政负担情况,分别报送市地税局和同级财政部门。
         (三)市地税局根据各单位上报的预算情况,审核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复手续费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市地税局将手续费预算批复到各区、县局、直属分局。
         第二十一条 市地税局依据手续费预算批复情况,根据各单位手续费支付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到位后,税务机关要及时将手续费支付给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必须按照资金来源的渠道和支出方向,真实、准确的记录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收支情况,单独设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凭银行回单和《汇总单》 作为记账的原始单据,并据此登记总账及分税种明细账。
         第二十四条 手续费会计核算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核算的管理要求执行。
         (一)在“拨入经费”和“经费支出”科目下设分税种二级科目。
         (二)收到手续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支付手续费时,借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上划市地税局手续费资金时,借记“拨入经费”二级税种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到企业交回的手续费时,冲减当期支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经费支出”二级税种科目。
         第二十五条 由区县财政负担的手续费资金,区县财政另行要求的按照区县财政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年末各区、县局、直属分局财务部门应按照市地税局计划财务处的要求编制、上报手续费的决算情况。
        第四章 手续费档案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手续费支付完毕后,财务部门将《汇总单》及银行单据作为记账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集,并作为会计档案进行归档;《信息表》和《告知书》由税务所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
        第五章 工作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支付手续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的;
         (二)审核时未核实清楚,造成多支付或不符合支付条件而予以支付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拨手续费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协助扣缴义务人、代征人骗取手续费,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京地税计 〔2002〕 505 号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手续费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手续费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1: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
        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 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
         一、“三代"范围
         (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
         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未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税务机关不得自行扩大“三代”范围和提高“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
         (一)税务机关应对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
         (二)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应对代征单位或个人进行资格审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方可委托:
         1.财务制度健全、便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税收政策的专门办税人员,并具有承担税收代征条件的单位。
         2.责任心强、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熟悉税收政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不良记录的个人。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职责与责任。
         (四)委托代征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代征协议文本,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五)税务机关应监督代征单位和个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代征税款、解缴票款。
         四、手续费的预算管理
         (一)“三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二)各级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的税款应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明确负担办法。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三代”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编制预算,并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部门预算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编报“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教育费附加的手续费预算,按代扣、代收、代征所划缴正税的手续费比例编制。
         (四)财政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复的“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及时核批用款计划或拨付经费。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实际发生额及时支付相关手续费。
         (五)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支付的“三代”税款手续费,分别由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省级或者省以下财政部门与地税部门在下一年进行据实清算。不足部分,在下年预算中弥补;结余部分,相应扣减下年“三代”税款手续费预算。
         五、手续费核算管理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单独设置会计科目,及时、全面、完整核算“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的请领和核拨,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省级国税机关应在每年年初将上年“三代”税款手续费收支情况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经审核签章后,汇入部门决算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三代”税款手续费进行实地抽样审查,并在1 0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对地税部门“三代”税款手续费核算要求,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和省级财政部门比照国税部门共同确定。
         六、手续费支付管理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和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七、手续费的监管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三代”税款手续费监督检查严禁将“三代”税款手续费作为税务机关的行政经费或者挪作它用,也不得用行政经费垫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三代”税款手续费中发生的各种违纪行为,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的手续费,应责令限期予以收回;对违规提退的手续费,应责成以原预算科目补缴入库,并依照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税务机关均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或办理退库。各级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税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具体管理办法。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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