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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 陕国税发[1998]051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8)32号)精神,现就我省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以下
简称福利、校办企业)流转税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依照执行。
一 、为了加强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流转税管理工作,从1998年1月1起,我省
国税系统对福利、校办企业的流转税管理工作(包括新办企业的审批及所有企业的
年度检查工作)统一由各级国税机关的流转税业务管理部门负责。
二、为便于掌握全省福利、校办企业的税收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4)155、156号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第一季度起,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
填写"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见附表一)和"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
况统计表"(见附表二),逐级上报本地区福得、校办企业的税收情况。地、市局流
转税业务主管部门最迟于季末了30日内将本地区的汇总数字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三、根据财税字(1998)32号通知的精神,省局决定上半年全省国税系统对福
利、校办企业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福利企业和校办
企业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从1998年1月1日起,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
有关优惠政策。对检查中发现以前年度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但又享受了增值税有关
优惠政策以及虽符合规定标准,但企业将已免征和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用于非生产
性支出的福利、校办企业,要将免征和已返还的增值税税款追缴入库,并按《中华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本次
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从4月10日至5月31日结束。检查结束后,省局将从各地、
市抽调部分业务骨干对各地市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抽查验收情况将在全省通
报。各地、市局务于6月10前将本地区的专项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书面报告省
局流转税管理处。
附表一:陕西省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略)
附表二:陕西省校办企业税收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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