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1年7月23日 鲁国税发[2001]1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烟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的调整是消费税政策和管理的重大变化,各级国税部

    门要认真学习,充分认识国家对烟酒产品消费税计税办法调整的意义和作用,正确理解

    和掌握烟酒消费税调整政策内容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深入进行研究、做好新老政策的

    衔接工作,及时了解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

    保新的烟酒消费税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二、烟酒消费税政策调整后,将对我省烟酒行业消费税税源结构及收入形势产生较

    大影响。各级国税部门应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政策调整后烟酒消费税税源

    及收入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和反映征收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为做好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

    作打好基础。

        三、进一步加强烟酒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税部门要针对政策调整变化情

    况,认真做好烟酒产品从量定额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对烟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

    管理和小酒厂改变征管方式后的税收管理,特别是对烟酒行业存在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

    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消费税税基不受侵蚀和消费税政策

    的正确执行。

        四、烟酒消费税政策的调整涉及到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之间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各级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

    汇报和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讲清这次政策调整的目的和意义,取得当地党委政

    府及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确保烟酒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顺利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烟酒产品消费税调整政策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