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正在加载中 ...
 
设为首页 | 登陆 | 注册 | 博客 | 贴吧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我要留言 | 广告服务 | 付款说明 | 学员登陆 | 12366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财税网校
中税搜索
问题咨询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 查看正文


     

         2001年8月20日 鲁国税发[2001]2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65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转知所属,认

    真执行。

        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收取发票现金工本费时印制发票收费专用《税收定

    额完税证》的问题。经调查了解,我省目前发票种类很多,且价格不一,税务人员在为

    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其收取的发票工本费不是按现行定额完税证中的票面金额以“元”

    为单位收取,而是按“元”、“角”、“分”收取。因此,若印制使用发票收费专用的

    《税收定额完税证》,就应另印票面金额带有“角”、“分”的定额完税证,或调整发

    票价格为整数,这为税收票证的印制和管理增加了难度。对此,经请示总局同意,我省

    国税局系统暂不印制发票收费专用的《税收定额完税证》。

        各地在执行国税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转载此文件

  •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事项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的内容

    工作机会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投稿信箱  |  使用协议  |  版权声明
    Copyright@2001-2008 中国财税咨询中心 版权所有 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来源!
    财税伴侣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2007SR05340 软著登字第 071335 号
    网监局 黑ICP备06008628号 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