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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八部门《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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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5月25日 鲁国税发[1999]37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

    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纺织工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计经贸[1999]

    352号《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

    充通知如下:

        一、对新疆棉实行以出顶进管理办法是国家为加强民族团结,维护新疆安定团结

    的大好局面,回击国外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的阴谋,努力减少棉花进口,有效解

    决新疆棉花积压问题,保持和促进我国纺织品及服装产品出口不断增长而采取的一项

    重要举措。对此,各地国税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予以重视,切实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对加工出口企业使用新疆棉花加工生产并出口的货物,具体税收管理办法比

    照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税收管理办法办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

    7]014号文件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另按国税函[1998]720号文件的规

    定,财税字[1997]014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

    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

        三、对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省局反映,以上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

    国人民银行 国家纺织工业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9日 计经贸[1999]35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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