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您所在位置:首页 >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通知 |
|
|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通知2000年2月2日 鲁国税涉[2000]13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 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文)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省局鲁国税涉[1999]13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优惠的通知》的通知同时作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1999年12月8日 国税发[1999]1 72号)(略) 在百度搜索 其它相关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通知 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