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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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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8年12月30日 鲁计流通字[1998]1404号



    各市地计委、国税局、工商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

    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

    24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国家四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粮食购销活

    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我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

    监制,各地要按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

    国税征[1998]26号)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启用。独立核算的粮食企业内部

    移库不属于粮食销售业务,不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巡查,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依法维护粮食

    市场秩序。



    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

    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年11月26日 计

    粮办[1998]243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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