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正文
为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加强税源监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七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下6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特此公告。
序号 税号 名称 法定代表人
1 330323790816713 绍兴市越城袋鼠服饰店(程志华) 程志华
2 330602609669345 浙江华资商标织造有限公司 戴福葆
3 330602715486681 绍兴恒基伟业电子有限公司 张岩
4 330602736856629 绍兴市威泰服饰有限公司 李华
5 330602749038684 绍兴市百德染料化工有限公司 陈斌
6 330624630306057 绍兴市越城区大昌汽车修理服务部(章槐永) 章槐永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
转载此文件